评论|骑手送餐受伤,饿了么赔偿百万元该不该?
“新型用工关系”
据媒体报道,原告饿了么骑手王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被告饿了么辩称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法院认为双方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新型用工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饿了么赔偿原告1090096元。
多接单意味着多挣钱,为拼速度,外卖骑手通常在与时间赛跑,可一旦送餐过程中发生意外,谁来赔偿,算不算工伤,外卖平台能置身事外吗?这样的争议已经不是个案。
在法律上,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认定为工伤是没问题的。但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需要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则要按照实际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行评价。不过,因为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的出现,导致现在骑手加盟外卖平台的模式多种多样,这就可能造成劳动关系的性质不容易确定。
从媒体报道来看,在这种外卖关系中,骑手和平台双方往往是通过网络形成一种松散的合作形式,二者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弱,因而不存在正式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大。这样一来,双方的争议就在于是否应该认定为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因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也是有民事责任的。
一般说来,骑手通过外卖平台接单,接单以后就等于接受了平台的委托进行送货。正是基于此,本案法院认为双方系通过互联网建立了新型用工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点,因而判决平台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的依据有司法解释可循: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骑手送餐过程中被第三人撞伤,此时实际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骑手和第三人之间的侵权关系,骑手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雇佣劳动关系中,还存在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根据相关规定,在类似的雇佣劳动关系中,若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还可能出现发包人、分包人的情况,当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雇主)的工作人员(即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员追偿。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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