抡棒怒砸保时捷30余下造成车辆损毁,奔驰车主被判故意毁坏财物罪

时间 • 2025-11-10 02:42:25
财物
被告人
玻璃

因奔驰车主的朋友与保时捷车主产生矛盾,奔驰车主遂翻越围墙,抡棒猛砸保时捷30余下,造成车辆损毁价值41063元。近日,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对黄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作出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因为其朋友与被害人何某之间产生矛盾,驾驶奔驰车窜至被害人何某经营的公司,翻墙进入公司院内,持准备好的棒球棒,打砸何某停放在公司院内的保时捷小车。经现场勘验,保时捷小车前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分别有8处、6处击打痕迹;车右侧前门玻璃、后门玻璃、后三角玻璃分别有3处、5处、1处击打痕迹;车左侧前门玻璃、后门玻璃、后三角玻璃分别有1处、3处、1处击打痕迹;左右尾灯外壳损毁;右侧前门、后门各有一2×2cm凹点及一2×10cm裂缝;左侧后门三角玻璃边框有一2×2cm凹点。经认定,车辆损毁价值41063元。被告人黄某被何某公司正在聚餐的员工现场抓获后,被出警的公安民警带离现场。2017年1月16日、2022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分两次赔偿被害人何某41063元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0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车辆前后挡风玻璃在被砸前存在裂缝,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