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杰,受审!
据山东省东营市中院消息,10月17日,东营市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日照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高杰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高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东营中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高杰利用担任威海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科长,日照市岚山区委书记,日照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宣传部部长,日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使用权获取、案件办理、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3.7184万元。
东营中院认为,被告人高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坦白、退缴部分赃款赃物、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8月3日消息,高杰被查;2022年11月20日消息,高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高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不按规定腾退周转住房;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行政执法活动;与商人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高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高杰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日照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高杰简历
高杰,男,汉族,1963年3月生,烟台海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1.09——1985.07华东化工学院能源化工系煤化工专业学习;
1985.07——1987.11山东矿院济南分院助教;
1987.11——1992.04山东省威海市经委秘书;
1992.04——1993.04历任山东省威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法规局科员、办公室副主任,管委会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1993.04——1997.01历任山东省威海市政府办公室正科级秘书、办公室秘书一科副科长、科长;
1997.01——2001.02山东省威海市贸易局(财贸办)副局长(副主任)(其间:1995.09—1998.06,吉林大学东北亚世界经济专业学习,获得经济学硕士);
2001.02——2004.10先后任山东省威海市经贸委副主任、贸易办主任、党组书记、党委书记(其间:2000.04—2001.0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青年领导干部英语培训班学习);
2004.10——2006.04山东省威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2006.04——2006.12山东省文登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2006.12——2007.12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
2007.12——2012.02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委党校校长(2011.02,兼任岚山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2.02——2015.04山东省日照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5.04——2015.05山东省日照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2015.05——2016.04山东省日照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16.04——2017.02山东省日照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17.02——2018.12山东省日照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2018.12——2020.06山东省日照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2020.06——2022.02山东省日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来源|观八闽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