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 法院开出2000元“罚单”
近日,成都市新都法院对在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系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彭某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谢某归还借款本金。庭审中,谢某辩称其以现金方式归还了彭某部分借款,但彭某当庭否认。庭审后,谢某提供监控视频证实了其已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在证据面前彭某承认此前作出了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实际借款本金数额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至关重要,而彭某故意虚假陈述行为已经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结合实际,遂作出司法惩戒决定,对被告处以罚款2000元。
法官指出,司法实践中,某些当事人基于侥幸心理故意虚假陈述或以举证责任不在己方为由对案件重要事实故意隐瞒,这些行为严重背离诚信诉讼、公平原则,不仅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浪费司法资源,更让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护,扰乱了司法秩序,阻碍了司法公正,挑战了司法权威。
为打击虚假陈述等扰乱司法秩序行为,2019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及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明确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整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法官提醒诉讼参与者都应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如作出故意虚假陈述等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将会受到法院的司法惩戒,情节严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戴佳佳
编辑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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