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外逃或死亡贪官先行追缴涉案财产,近5年已对95人适用该特别程序
12月9日,最高检举行“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发布最高检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会现场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近年来,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往往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逃追赃活动的开展。
“我国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史卫忠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史卫忠表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这一特别程序适用,促进依法追缴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如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在中央追逃办的统一领导下,对涉嫌贪污犯罪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百名红通人员”),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将其转移至新加坡的29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并积极推动新加坡承认并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后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接受惩处。
据悉,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对涉嫌受贿犯罪的彭旭锋及其妻贾斯语,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申请没收其在境内和转移至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总价值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
史卫忠提到,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证明标准以及办案流程,大大增强该程序的可操作性,推动该程序依法适用。
据统计,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史卫忠说,最高检把潜逃境外、县处级以上、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百名红通人员”白静、徐进违法所得没收案,均被列为最高检重点督办案件。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编辑谭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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